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毕业论文】

作者:故事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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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一、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成就

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毕业论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2.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为推动各民族尽快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国家还在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开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民族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例如云南省,从建国到1997年,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就达144项,其中,仅财政优惠政策和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就有下列多项。

  在政治方面,云南自建国后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和197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0%。民族自治地方的州长、县长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亦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99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有26.7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5.6%。

  在经济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二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9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561.71亿元,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49元。

  在社会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已基本建立寄宿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学院等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教育体系。1999年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32.1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35%。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都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近14万人,各种实用科技得到了有效推广。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全省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6种语言,14个少数民族使用22种文字,有1000多所学校进行民汉双语文教学。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与保护,到1996年5月,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共有4789所(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要。民族医药、民族艺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也得到了正常的发展。

  总之,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以及这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了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50多年的稳定。

  二、中国的民族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区域分工、固定资产投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计划的束缚和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但是国家又依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与世界全面接轨,这就解除了对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体制束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也给以往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挑战和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从长远看,这种挑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许多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减弱。

  据统计分析,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项民族特殊优惠政策,到1995年,能继续执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或难以执行,而在继续执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减弱了。[1]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自行中止执行的更多。如前文表1、表2所列的24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继续执行的只有9项。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著名的“民族贸易三照顾”政策为例,所谓“民贸三照顾”政策,就是国家按照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在贸易上实行等价交换,但是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准备赔钱”[2](P167)的原则,允许经营民族贸易的国营企业经营“赔钱”的买卖,而国家对这类企业则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3个方面予以照顾,即民贸企业自有资金的80%由国家划拨,其余20%向银行贷款;民贸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业留用比例高;民贸企业对收购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可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供应边疆民族地区的外来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形成的亏损由国家补贴。

  这一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功效,保证了最边远、最偏僻的山区民族都能出售土特产品,也能吃上盐巴、茶叶,点上煤油灯。但这一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却是冲突的。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实际上是把民族地区贸易系统中的民贸企业与专业公司,以及民贸企业中享受照顾的国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个体商贩置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价格补贴中对工业品的最高限价和对农副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则不符合市场经济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定价的原则等等。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在市场取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继续贯彻落实,如在198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规定:对民贸三照顾的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3](P383)等等。然而事实上自1983年以后,这一政策便因难以贯彻而自行中止。

  (二)保护与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花园,云南则是全球仅存的民族文化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为了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件工作。即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所谓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2](P162)这里,邓小平把保护、发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到了与民族平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后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都对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作了专门规定,云南省还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转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逐渐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了信心,出现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倾向,致使民族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舞艺术、礼仪习俗以及生态文化等,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在奔现代化的急切心情驱使下,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青年一代失去了吸引力。在对外来文化和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双重认同矛盾之间,很多人选择了前者,从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危机。两个危机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少数民族经数千年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在20~30年或更长一段时期内大部消失。面对这两个危机,中国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因过于笼统,实际上很难有效发挥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实际作用。

  应该说,中国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从总体上讲,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其中的许多具体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可行性大大降低了。而一些与市场经济规律有冲突的具体政策,则应明令取消而代之以新的政策。针对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自身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政府既不能重走老路完全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2](P162)可行的办法是把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倡导与企业和农户家庭的独立自主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又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新的具体政策体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和艰巨的工作,需要进行多学科、多部门的联合攻关才能完成。针对前文分析的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这里提出两点初步的政策建议。

  第一,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就区域政策而言,总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优势互补,国家既要放手让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放生产力,又要适当利用计划手段来继续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

  就产业政策而言,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而有所差异。初步设想可大体划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对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仍应坚持计划调节和国家扶持为主,为民族地区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二是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计划手段主要起宏观指导作用,如信息和市场指导等,但对某些关系重大的产品应建立储备制度并制定最低保护价;三是对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则完全放开让市场自由调节。

  二是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建议。与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和详尽相比,中国政府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就显得过于笼统和简单了。因此,如果说民族经济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体制转轨后诸多具体政策自行中止和失效的话,那么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政策。

  所以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国家要像制定民族经济政策一样,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在这方面,云南省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在全国率先专门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了法,全国人大会也应抓紧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这样,就能把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加以强制执行。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二个建议,就是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说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和WTO规则下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多地只是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的话,那在同样的背景下,在民族传统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机面前,政府恰恰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倡导、支持和保护下,才能唤醒全社会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才能扭转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颓势,也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一、双语教育政策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2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5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维吾尔、藏族等少数民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教学。”党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迎来了我国双语教育的初步发展时期。

  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情况大概分成以下几种:(1)有自己的民族文字,且通行面较广,建国前已有双语教育基础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民族有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锡伯等民族。这些民族在学校中建立了以教授民族语言为主、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育体制。(2)没有字对自己的民族文字,或虽有但使用面较窄的:属于这类的民族有壮、拉祜、傈僳、彝、傣、景颇、侗等民族。这些民族中,有一些民族在小学开设了民族语言文字课,进行民族语言课的教学,其他课程仍沿用传统的汉文教学体系,民族文字的有无成为影响我国双语教育的重要因素。创制少数民族文字成为这些民族继承和发展本民族文化教育的当务之急。因此,在刨制少数民族文字的过程中,这些民族的双语教育进入了初期阶段。

  1956年起,我国根据“创、改、选”(即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或者由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合于本民族的文字,对于文字还不完备和需要改革文字的民族,帮助他们逐步改革和改进文字)的方针和少数民族“自愿选择”的原则,坚持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参考汉语拼音方案,先后为壮、彝、侗等12个少数民族创制了14种文字。这些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为以后双语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双语教育政策的动荡时期(1958―1976)

  这一阶段我国双语教育遭受了严重挫折。从1957年起,由于在方针、政策上出现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对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语言特点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是少数民族语言开始走向融合、消亡的时期,于是引发了“民族融合风”。在民族语言与汉语关系上大讲“民族文字无用论”、“直接过渡”,认为少数民族可以直接过渡到使用汉语文。1958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研讨会制定了严重脱离当时实际情况的政策。因此正在实行的民族文字停止试行,已经制定并准备试行的民族文字不再试行,一些老文字的使用范围也受到了限制。撤销了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学校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也或者被削弱或者被取消。[1]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初,双语教育又重现一线生机,如1963年云南省召开全省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民族小学中继续加强民族语文教学的意见。于是云南个别地方出现了一直坚持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育的典型。1962年1月内蒙古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在蒙古族中小学里坚持蒙古语、蒙古文的学习。[2]但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双语教育从建国初期的“黄金时代”走入了低谷。这段时期全国的学校教育陷于瘫痪,整个民族语言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四人帮”对民族语文采取大民族主义的同化政策,咒骂民族语文“无用”、“落后”。在这种思潮的控制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几乎走到了尽头。如内蒙古地区的学校一律改用汉语教学,朝鲜族的许多中小学生不得不到汉族学校读书,延边的双语教育在文革时期也遭到了严重破坏。[3]

  由于在多数不懂汉语的民族中采取直接向汉语过渡的办法,不管具体情况,都用汉语来授课,以创制的文字也废弃不用,其结果,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变得极为缓慢,严重阻碍了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拉大了同汉族之间经济、文化的差异。

  三、双语教育政策的确立时期(1980至今)

  197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双语教育开始走上了复兴之路。尤其是80年代以后,双语教育又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我国政府与各少数民族自治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法规及政策。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我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在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或班级,可以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并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没有本民族文字的,直接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在民族学校中进行双语教育。这段时期各少数民族地区都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了“民汉兼通”的双语教育方针。如青海省在1984年的民族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中规定“少数民族学校必须贯彻以本民族语言文字为主的教学原则。学生首先要学好本民族的文字,在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学好汉语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了“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汉促壮,壮汉兼通”的原则。西藏自治区提出,“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4]实践证明,实行双语教育能大大提高教学质量,凡是认真开展双语教育的学校,学习成绩都高于非双语教学的学生。   1992年,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民族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开放、扩大交流和有利于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民族间科学文化交流、有利于提高各民族教育质量的原则和当地的语言环境、教学条件以及多数群众的意愿决定。”按照这一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了“民族语授课,加授汉语”、“汉语授课、加授民族语”以及“以民族语授课为主,逐步过渡到以汉语授课为主”三种基本模式。同年,江泽民主席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通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育,并大力推广普通话。”目前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3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实施“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校(点)约有2万余个,在校学生约600万人。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是民族语言教学的基础。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在各民族地区成立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和审定机构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跨省区的蒙文、朝文、藏文教材编译和审定机构。目前,每年以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共3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基本满足了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的需要。总之,建国50多年以来,国家和地方自治政府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和双语教育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各类政策,为顺利推行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意识和双语教育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

  四、小结

  我国双语教育的发展跟美国非常相似,也经历了一波三折,起起落落,相应地,教育政策也不断地做着各种调整和变化。整个历史变化中曾出现过两个高峰、一个低谷。第一个高峰是1952-1957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鼓励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而且还为有语言无文字的少数民族创造文字。这个时期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黄金时期”。1958年开始,由于“左倾”、“大跃进”、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错误思想和认识的影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全部被废除,语言文字机构也被捣毁,一直到70年代初期才逐步恢复。这段时期少数民族双语教育遭遇了从峰顶到峰谷的巨变。到了70年代“文革”即将结束的时候,由于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开始部分地恢复双语教育,此后双语教育一直逐步向前,到了80年代中期达到了历史上第二个高峰。[5]此时,双语教育的各种试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双语教育的研究也不断向纵深发展,创办了多种双语教学的模式,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增强双语教育的地位,可以说,这段时期是我国双语教育发展最为充分的时期。

  我国双语教育政策从制定到现在,不同时期处在不同的政治氛围中,虽然出现了左右摇摆的局面。但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和尊重少数民族语言,对于没有自己文字的民族,也要为它去创制新文字。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民族语文工作和民族语言政策在逐步恢复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除新《宪法》再次重申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法律条款外,与各民族政治生活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对各民族使用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政策回顾与简评

  社会学家讨论问题的时候,不是从书本上的理论和文字概念出发,更不是从政府的文件出发,而是从社会事实出发。从这些年我们都可以看到的社会事实来看,在座的各位可能都能够同意下面这三个判断。

  第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的GDP、政府税收、人们衣食住行都得到了很大改善,沿海省份和大都市地区居民的改善幅度更大一些,即使是在西部边疆地区,当地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也是非常显著的,贫困人口的数量大幅减少。但是在经济发展、人民富裕的同时,西部地区一些地方的民族关系却在急剧恶化,而且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这是一个大家都承认的基本事实。

  第二,新中国建国以来政府提出的民族理论、设立的民族制度、制定的民族政策,包括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建立各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建立民族学校和民族高校体系、设立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学科等等,这些应当说都是受到前苏联很大的影响。我们长期宣讲的“民族”定义是斯大林提出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列宁、斯大林的论述。在具体做法上,除了苏联、南斯拉夫和中国之外,好像世界上没有其他的现代国家在国民身份证上标明他属于哪一个“民族”,而且族际通婚的孩子必须申报父母所属“民族”中的一个,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其他国家都没有。而且在许多国家里,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宪法的,因为这种身份差异会使社会把自己的国民区分为不同等级,给予区别性的待遇,而这是不公平的歧视行为。在民族理论、制度、政策方面,我们长期学习和效仿的榜样苏联在1991年以民族为单位解体了,学习苏联体制的南斯拉夫随后也解体了。这也是一个事实。

  第三,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欧洲人来到美国之后曾经把当地土著印第安人当作杀戮消灭的对象,北美印第安人原来约有1500万,最少时只剩下26万,后来又逐步增加。一直到1924年才在人口普查的对象中包括了印第安人。另外,美国黑人现在约占总人口的12.6%,他们的祖先都是从非洲贩运过来的奴隶,一直到南北战争才废除了奴隶制。上个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才废除了带有歧视性质的种族隔离制度。尽管美国社会在今天仍然存在种族差别,从整体上来看,黑人群体在就业、地位、收入等方面仍然处于劣势,社会中也仍然会出现歧视现象,但是我们应当承认,美国的种族关系整体来说比起历史上情况有了显著改善,标志之一就是2008年有黑人血统的奥巴马在选举中高票当选美国总统,一个黑人家庭成了白宫的主人。这在以前是美国人不可想象的。

  所以,第一我们看到这二三十年来中国的民族关系在新疆、西藏等地持续恶化;第二看到我们在民族问题上曾经的学习榜样苏联忽然解体,而且这一以“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分裂运动还在向自治共和国这一层蔓延,包括俄罗斯的车臣、格鲁吉亚的南奥赛梯和阿布哈兹,还有近日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同时我们也看到美国现在已经没有当年政治色彩浓厚的黑人运动,现在美国黑人如果发生示威活动,他们的要求既不是争取独立或自治,也不是要求优惠待遇,而是反对种族歧视,要求真正兑现美国宪法所赋予的平等的公民权。

  从这三个基本事实出发,我认为目前中国应该从根子上对建国以来所推行和宣传的民族理论、长期实施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进行一个必要的反思。我主张反思,并不是说以前走的路、做过的事都全都是错的,因为1949年以来在中国大地上所做的事情是没有先例的,一个几亿人的国家,那么深重的历史包袱,一方面具有悠久灿烂的文化,同时又有很深重的思想枷锁,当时所进行的社会实践和体制变革是没有前人可以效仿的,所以我们的党和政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前进,如果发现当初设想的道路的实践效果不理想时,就应当及时进行反思和必要的调整,这就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大概从2004年开始,我一直在公开呼吁我国学术界应当对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进行深刻系统的反思,思考一下哪些方面需要坚持,哪些方面出现问题需要调整,而且即使要进行调整的话,也需要在学术界和社会中取得一定共识,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讨论,看看我们应当朝哪个方向走,应当走几步,应当走多快。

  虽然我一直在提倡对中国现行的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进行反思,也通过发表的文章在讨论我们在反思中应当考虑和借鉴的视角和方向,但是直至今天我并没有提出过任何政策调整的具体步骤,没有说过我们现在就需要做什么,应该马上做什么。我的文章一直是提出建议,认为我们在一些问题上,在理论、制度和政策的调整方面可以朝着“去政治化”的方向想一想,可以朝着如何调整现有的“汉族-少数民族二元结构”的思路上想一想。

  目前在学术界包括政府官员中尚未取得广泛共识的情况下,贸然地提出非常具体的做法,我担心不一定会有好的效果。这也是前几年胡鞍钢和胡联合提出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引起很大反弹之后,我只好赶快又写了一篇文章,说明我的观点与他们观点之间的重要区别。“第二代民族政策”一下子提出很多具体的政策建议,我的文章没有涉及这些具体作法,而且我认为我对问题的提法和思路与他们是有明显差别的。胡鞍钢教授是专门研究体制改革的,谈到民族问题时马上就想怎么来具体操作。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兹事体大,触及到我国的三大基本制度之一,而且到现在为止,所有出版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教科书都仍然在讲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中央政府文件也一再重申“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此,要触动关于民族基本理论和制度的讨论是一个非常慎重的大事。

  所以,我还是主张先在学术界讨论,而且这些讨论的方向、思路和视角应当得到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和少数民族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没有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民众的支持,在这一方面的任何改革都不会取得理想的成效。

  在今天,谁也不敢说自己的观点就代表了真理。我们只是一个学者,我的思考是基于自己几十年的生活经验和在民族地区大量的实地调查,我从1987年开始在北京大学开设民族社会学课程,也读了大量西方学者写的苏联解体之后剖析苏联解体原因的相关著作,所以,我是在自己的生活实践、实地调查和理论思考中提出问题,而不是从经典著作和政府文件出发来思考问题。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讨论中,我认为最重要的首先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搞“两个凡是”,要从事实出发而不是从书本和文件出发。当我们发现现有的理论不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目前民族关系恶化的原因,这时就需要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至于在我们在反思中提出的哪些观点有道理,哪些没有道理,或者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之后又该怎么具体去做,这些都是需要慎重对待和大家来共同讨论的。

  如果不断强化民族意识 所有矛盾都会被说成是“民族问题”

  这些年来,我们在新疆、西藏、内蒙、甘肃、青海等地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居民的民生问题是我们调研的主题,我们的调查专题包括了贫困问题、双语教育、流动人口、老城区改造、劳务输出、大学生就业、援疆和援藏项目的社会效应等。我认为西部地区当地少数民族民众的民生问题绝对是我们必须重视的,我们必须防止在一个贫富差距大的社会,穷人仇恨富人,富人鄙视穷人。如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富裕的民族和一些相对贫穷的民族,那么阶级矛盾就和民族问题叠加起来,再加上彼此之间在语言、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别,那是肯定要出大问题的。

  但是,我们也会看到在边疆地区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汉族地区同样存在。比如在广东、浙江、安徽、福建这些比较发达的省份,山区里的农民和少数民族民众同样也没有充分享受到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利益,在这些地区也会发生很多群体性事件,不管是针对当地某个企业还是基层政府,其中许多群体性事件是与经济问题相联系的,因为当地的民众在资源开发上没有获得利益,反而因环境污染给他们的生产和健康带来损害,但是这些群体性事件并没有构成民族问题,不满的群众会把抗议的矛头直接指向伤害他们的企业、警察、城管或者县政府。但是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新疆和西藏,就会表现为民族关系问题。比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山东的胜利油田也有很大的利润,而当地民众并没有分享到家乡地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利益,当地民众会骂中石油这些国企只顾利润黑了心,却不会说是哪一个民族欺负当地汉族。但是在中石油在新疆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当地维吾尔族民众就可能认为是哪个民族“剥削”了哪个民族,会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解读。

  事实上,不管是基层的民生问题、官僚主义问题、腐败问题,还有政府的很多惠民政策没有落实到基层民众身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到处都存在。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司法问题等等会导致当地民族关系的恶化。所以我说,在新疆和藏区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其原因有许多确实是和民生问题相关,但是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汉族聚居区,群众的不满属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指向,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却会出现“民族”指向。从这个比较来看,西部出现的民族关系问题最核心的还是一个认同问题,是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的问题。当我们把身边不同的人群看作是不同的“民族”群体,平时只强调彼此之间的特性与差异,不讲彼此之间的共性和国家认同,那么渐渐地就会把身边发生的所有矛盾,包括民生问题、治安问题、环境问题以及官员腐败等等统统解读为“民族问题”,解读为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伤害,这样就会把仇恨积累起来,遇到一个导火索时就会突然爆发出来,314和75事件就是这样发生的。在这种情景下,我看见你在街上走,我不必认识你,我只要知道你是另一个民族,这一点就足以构成我把你杀死的全部理由。今年3月1号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事件也是这样,那些被伤害的旅客也都是无辜的弱者,暴徒杀害他们的全部理由就是因为他们的族群身份。因此,在新疆和西藏出现的问题,其性质与山东、福建、上海发生多群体性事件是很不一样的。

  那么为什么中国有些人的“民族”意识会这么强烈呢?这就必须从1949年以来中国的“民族构建”说起。50年代政府先后“识别”出了56个“民族”。辛亥革命时讲“五族共和”,蒋介石国民政府强调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下面的汉满蒙回藏等都是“宗族”。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是学习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斯大林把沙皇俄国治下的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哈萨克人等都称为“民族”,进行了民族识别,每个国民都有固定的“民族身分”,构建了一个多民族的联邦。我们解放后也学习苏联,通过民族识别构建了56个“民族”。这段历史需要认真回顾与反思。当时在进行民族识别时,参照的就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民族是有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共同心理认同的稳定的共同体。列宁也很清楚地指出要承认民族的自决权,如果不承认一个民族有自决权,就不是一个共产主义者,甚至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这就是60多年来我们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教科书讲的内容,大家可以看一看中央民族大学编辑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教科书,它的特点之一就是不讲中华民族,只讲56个民族,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来说明中国的56个“民族”。

  上世纪50年代,很多人是从民国走过来的,由于在抗日战争时期大多数国民的“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还是比较强的,所以这些老一辈的人对于自己在民族识别后的“民族身分”(壮族、回族、满族、土家族等)并不那么看重。但是通过这几十年的构建语宣传,到了现在的80后、90后,你问他,他最重要的认同身份是什么?大概就是他属于哪个具体的民族。因为他父母能够生几个孩子,他在高考时获得多少加分?他要出国时办理护照方便不方便?坐飞机通过安检时属于什么“待遇”?这一切都与他身份证上写的“民族”相关。至于他们出生在哪里,讲什么语言,这些反而都不重要了,一个身份证上的“民族”标签就把他在这个社会体系中的所有位置全部决定了。通过这样一个体系的多年实践,可以说中国13亿国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最强烈最明确的身份共同体就是自己属于56个“民族”当中的哪个具体民族。

  既然人们在心目中建立起来这么强的“民族”身份认同,人们也就很自然地用这样的认同来解读身边所发生的满意或不满意的事情,而且还会把这样的诉求变成为“民族”的整体诉求。如果对于某些政策或某件事不满意了,那么就会说造成这样结果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个民族没有获得真正的自治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五个自治区这一级还没有制订实施细则,新疆还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没有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如果这些民族真正自治了,许多问题就会纳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治轨道,当地的少数民族就可以依法处理了。我们现在的一些学者正在不断地强化这种思维导向,这也是我十分担心的,因为这样一个思路会进一步加强中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推动他们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其实属于一般性质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苏联当时的制度设计也是这样一种导向,使得苏联境内的各群体在新政权下反而萌生并强化了原本十分模糊的民族意识,最终出现民族分裂。譬如在沙皇俄国时期,乌克兰是没有明确边界的,当时俄国在这个地区设了9个行省,基辅是最早罗斯国家的发源地,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无论在语言上、地理上、人口上都没有明确的边界。1904年俄国的皇家科学院才表示乌克兰语是一种“语言”而不是俄语的方言之一。后来通过苏联时期的民族构建,乌克兰民族的地理边界、人口边界、文化边界逐步清晰,在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动荡过程中,乌克兰成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反思中国的民族理论和实践效果?就是因为苏联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如果我们现在不反思目前的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继续按照现有方向运转,不断强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在各种利益重新调整的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会不断加深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只有当我们把“民族”这个概念的政治色彩淡化之后,当大家都能够从公民权的角度来思考我们面对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经济议题之后,才能使这些问题的讨论和解决走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也使整个社会和政府获得一个化解矛盾的空间。

  有一些学者提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给少数民族真正的自决权,所以应当制定各自治区的民族自治条例实施细则,要在实施细则中落实少数民族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人事权、财务权、资源开发权,人口流动控制权等等,要求中央政府兑现第一代领导人对少数民族做出的承诺。“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这句话在40年代的民国时期可能是有一定道理的,当时各地还有许多世袭的土司、头人,许多边疆地区的行政和经济是比较封闭和自给自足的,当地族群的头人、土司可以有效地管理本族的内部事务。但是时代已经发展到了21世纪,今天国家行政体系已经渗入每个山村,市场经济已经把每个农户都联系在一起了,今天我们哪个民族成员们所涉及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教育制度等,是他“本民族的事务”?到了今天,这个“本民族事务”的边界已经很难再划分。

  所以,我提出要把56个民族这个层次的政治色彩淡化,同时继续保留各群体的历史记忆、文化特点、宗教习俗等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的公民权益,包括本族语言的使用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但是,我不希望赋予我国各民族可以构成独立国家的那种政治色彩。我把这个思路叫作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

  如果不走这一步,还是不断地强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现在所有的社会、经济、文化矛盾都会被说成是“民族问题”。有些问题如民事纠纷或治安问题,我们是否可以看作是个体公民之间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解决?有些问题如社会、经济、文化矛盾,我们是否可以看作是个体公民或部分公民与某个企业或政府的某个机构之间的问题,同样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要说成这表示一个民族在欺负另外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总是从“民族矛盾”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这样就会不断刺激双方,妥协的余地越来越小,最终把中国的民族关系变成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

  今天如果我们讨论如何制订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我们就必须仔细讨论与在划分一个具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各项权益,这不仅会变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而且会变成民族之间的博弈,而且这是一种“零和博弈”。在具体条款的讨论过程中必然会不断刺激双方的民族意识,不断地把民族之间的具体权益划分得越来越清楚,而这一划分在表面是以“自治地方”来划界,但是实质上是以“民族”为边界的,我们许多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多民族杂居的,“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之间的权益如何划分?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我觉得这样的路走下去,后果是十分令人担忧的。

  我们当然要关注边疆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但是这种关注完全可以在一个现代国家公民权的视野下来进行讨论并采取措施。这些少数民族民众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他们应该享受到所有的平等待遇,而且当他们在一些领域面对实际困难的时候,比如说他们的汉语能力不强、就业竞争力不强等等,他们应当得到所有公民权应当涵盖的权利和帮助。

  所以我必须强调,要想在中国真正实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一个前提,就是要真正坚决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很多大汉族主义的表现实际上是潜移默化、蕴含在许多日常话语和具体事情当中的,当我们说某某民族“素质低”的时候,说某某民族“落后”的时候,当我们看到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观念和汉族之间存在差异时感到不舒服时,当我们使用汉族的标准来衡量少数民族的习俗和劳动观念时,实际上体现出来的就是我们思想深处的居高临下的大汉族主义。而这个世界永远是多元的,就像我们不希望美国强迫中国人接受美国人的观念一样,我们怎么能够要求维吾尔族、藏族来全盘接受汉族人的观念?反对大汉族主义的核心,就是必须在我们的内心承认中国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就业机会、资源开发、法律规范等方面享有完整的平等权利,这不是中央政府或者汉人社会赐予他们的,这是少数民族天生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中国的汉族做不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不能怪少数民族对汉人的一些做法有意见,不能怪他们对中华民族缺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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