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探索 【毕业论文】

作者:故事兔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这一“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若吧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探索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将“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引向深入,根据我县县委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组织开展领导干部集中调研活动的安排部署,围绕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工作,使之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积极参与和推动“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运行,我先后到我县新镇镇、史各庄镇、德归镇等基层农村进行了深入调研。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探索 【毕业论文】

  一、文安法院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构建基本情况。

  作为廊坊市基层法院之一,文安法院具有着“廊坊经验”这一传统调解优势,司法调解工作一直保持着较高水平,案件调解率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2006年,根据省委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决策部署,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我院也积极参与开展了此项工作。院党组在审判工作日益紧张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调解工作,并要求审判人员尽可能多地采取巡回立案、巡回办案等工作方法,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解决问题,在使法律走入百姓中间,使法律贴近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实现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基层的对接。同时,院党组还制定实施了诉讼联络员制度、法律联系点制度等制度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了覆盖全县的诉讼联络员工作网络,将全县近百余家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及基层行政所站设为法律联系点,有效促进了“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

  二、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在“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中,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以及上级法院的帮助指导下,文安法院全体干警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富有开拓性地开展了许多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诉讼联络员制度、法律联系点制度等方法措施还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可以说,在我县“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形成阶段,文安法院全体干警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有着一定的贡献。但在本次调研中,通过走访基层村街干部,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我们也发现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而这些不足同样又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些问题、要求最为迫切的一些愿望。

  1、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运行后劲不足。虽然在“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过程中,法院积极参与,也推行了一些举措,但由于缺乏系统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总体指导意见,使得司法调解无法有力地参与到“三位一体”大调解的运行当中,显得后劲不足。

  2、缺乏明确的目标措施,制度落实不力。相关制度的出台对于参与和推动“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虽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制度落实不力,也无法赢得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3、具体工作不实、不细,还未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由于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深入,在工作中,存在着与基层群众接触不够多,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许多诉讼联络员,法律联系点虽然已经确定,但联系不够密切。

  4、司法工作对于学校、企业等人群密集区切入力度不够。调研中,许多群众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干部纷纷反映,学校、企业等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人群密集区易发人身伤害等矛盾纠纷,法院及基层法庭应提早介入,采取必要的法律宣传、法律讲座等措施,防止矛盾的发生。

  5、基层农村中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纠纷应引起法院重视。许多村街干部反映,基层农村中的相邻关系纠纷及土地纠纷发生较多,应当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与镇村两级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此两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消化工作。

  三、完善工作的相应措施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这一“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带来了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我们着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制定出台了《文安法院关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积极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的实施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全面强化了人民法院对“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参与力度。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本职效能,强化诉讼调解,深化廊坊经验,确保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进一步提高。在要求干警以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为重点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各民商审判业务庭、各审判员案件调解率不应低于所承办案件的80%的工作要求;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根据案情需要适时申请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邀请诉讼联络员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及庭下调解,以尽最大努力确保案件调解结案。

  二是有效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按照院党组的统一要求,各民事审判庭、各法庭对本部门以及部门内审判人员的诉讼联络员统一登记在册,并上报院政治处进行了备案,使诉讼联络员工作网络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对于我县辖区内重点工业园区、人口高密度区、矛盾纠纷多发区域,在与有关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负责人及时联系沟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法律服务点、行业联系点。各民商审判业务庭确定的诉讼联络员均在50人以上,所确定的法律服务点、行业联系点均在10个以上。各法庭还做到了辖区内各村街均有诉讼联络员,各工业区均有法律服务点,并置备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名册,以便进行诉讼调解、参与诉外调解过程中使用。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加大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帮助指导力度,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采用巡回立案、巡回办案的方式,以案讲法,举案说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组织对以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调解员为主体的诉讼联络员的定期法律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自身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通过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社区调解积极分子参加的社情联席会,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积极排查矛盾纠纷,对存在矛盾隐患的,积极参与调解处理。

  四是建设法院调解中心,打造“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交流平台。在目前法院工作压力空前加大,办案人员紧张、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抽调精干力量在法院机关组织建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速裁庭,作为全院调解工作的中心。三个基层法庭均设立了气氛柔和、环境温馨、适合调解工作开展的温馨调解室,作为法庭的专门调解场所。法院调解机构和法庭调解室除承担组织进行诉讼调解的职能外,还努力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进行提供物质和空间上的便利,并进行必要的法律帮助。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探索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没有稳定的基础,就没有和谐的局面,就没有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及时有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社会转型期,企业改制、就业安置、征地拆迁、乡镇政府债务、非法集资等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矛盾纠纷凸现。矛盾纠纷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心态复杂化、部分维权过激化等特点,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繁重,压力巨大。目前,单单依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调解手段,已经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于解决矛盾纠纷的需要。在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的基础上,与行政调解相衔接,探索建立“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把一部分社会矛盾消解在诉讼之外的萌芽状态,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和谐。要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建立“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的现实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极其正常,不必大惊小怪。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又告诉我们,现时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尖锐性、复杂性,运用常规手段已无济于事,必须创新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等发生了质变,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

  我国是一个主张中庸的国家,有凡事以和为贵的传统,不喜欢对簿公堂打官司。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成为古代民众待人接物的处世方法。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儒家中庸思想,提倡人与人在相处时,应当宽和,宽厚为怀,和谐为德,避免社会冲突,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莫不持有“和为贵”的思想,“行不去处,须知退一步之法;行得去处,务加让三分之功”,劝导民众识大体,明大义,忍让为先,其实质就是我们现在讲的调解。根据辩证法的规律,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在矛盾产生时,不使其对立以至白热化,而是以调和的态度去平息、缓和矛盾,从而达到上应天理,下应民情。

  调和判是两种不同的方式,从字面上看判以"刀"断,一分为二,毅然决然;而调以"言"决,苦口婆心更为不易.西方国家称我们的调解是“东方之花”、“东方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中国古代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手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正是受这种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老百姓把打官司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事情,而被告也常常把参加诉讼当作是非常丢面子的事情。“一辈官司三辈仇”的说法也因此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根深蒂固。所以,无论从传统上、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以柔和的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能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调解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针对现在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三大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大调解”机制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三位一体大调解的基本理论

  所谓“三位一体”调解体系,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主体分工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三位一体调解既是一个概念问题,又是一个机制问题。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调解是维护司法公正,解决诉讼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结构上既强调各自作用的发挥,又强调他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作用,从才能而达到服务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效果。

  “大调解”体系的建立不等于简单地成立一些机构。“三位一体”调解体系既是一个整体要求,又是一个机制创新,是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新体系,整合多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整体优势,彰显群众自治、政府服务和司法为民的社会管理新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亲民、爱民、为民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它一方面能够强化、整合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会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基层得以解决,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凸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救济的重要性。同时,随着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党委政府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司法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广义上司法调解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案件的调解、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执行和解。狭义上的司法调解主要是指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民事案件的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发展的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下调解和庭后调解。其构成要件为:第一,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由其委托或邀请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司法调解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三,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第四,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进双方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说服、疏导、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

  怎样理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的关系? 第一,体系上的“共生关系”。从历史看,人民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社会秩序和谐的思想。从现实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之间分工职责明确,权力边界清楚。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就政府而言,要避免因行政扩张而随意干预人民调解自治权;就人民调解而言,也不能因为实行群众自治,而将政府管理阻隔于人民调解之外。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一方是源头化解,一方是判前调解,无法相互替代。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三种调解手段将长期并存、共生。第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各自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三方紧密相连,互为补充。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以免这些可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进人司法领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一旦行政调解手段无效,当事人选择进入司法程序时,司法调解就应及时介入。三种调解制度功能互补,既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又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三者的区别。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在法律界定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一是调解的主体不同,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党委、政府及行政部门。二是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其中行政调解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三是调解的权力来源不同,司法调解来源于国家的审判权;人民调解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民主自治权;行政调解来源于国家的行政权。四是调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司法调解所针对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现行法律规定有障碍)、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执行和解案件;人民调解所针对的是民间纠纷和违反社会公德的纠纷;行政调解所针对的是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五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具有这种强制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人民调解具有合同的性质。

  三者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人民调解来看,在调解形式和手段上灵活多样,有利于减轻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诉累,加之不收取费用,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但人民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力,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普遍偏低,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从行政调解来看,调解人员一般由机关公职人员担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调解过程较为规范,能够相对迅速、低成本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但行政调解的协议一般缺乏法律效力,而且对调解的时效规定不明确,调解的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从司法调解来看,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调解程序规范,调解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存在问题是调审结合的模式使办案法官同时兼任调解员和裁判,为提高办案效率,法官在调解时容易轻视“自愿”原则,利用特殊的身份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而且调解缺乏时限约束,可能导致部分法官为追求调解息案而使纠纷久拖不决,无形中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成本支出

  三、“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职能作用的发挥

  “大调解”体系中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不同职能部门的不同调解方式,如何有效对接,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最大效用,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一)党政重视是构建大调解体系的保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专项目标和综治维稳工作目标考核,建立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将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纳入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晋职晋级重要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大调解”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牵头,在乡镇由“一把手”直接负责,使调解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责,而是全局意义上的重大工作,凸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优势。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轻重缓急”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落实到人头,板子打到个人。要建立健全构建大调解体系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乡(镇)都要将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划拨、专款专用。各地编办应按照川委办[2009]16号的要求,专题研究解决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问题

  (二)提高公信力是抓好构建大调解体系的基础

  公信力即影响力和号召力。它是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的评价,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只有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我们所做的调解工作,人民群众才能信服,才能接受,才能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公信力的形成不是一朝而就的,需要我们多方面多层次改革我们的机制体制,改变我们的作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应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用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应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推进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党委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党委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反应能力和回应能力。各级政法机关应紧紧围绕公正执法这个主线,着力规范执法行为,紧紧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着力进行整改。紧紧围绕执法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制约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在办案中科学决策是调是判,不能简单的寻求个案的案结事了,而牺牲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三)依法办事是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手段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在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普遍增强,而依法治理还有很多不足的今天,以法治求和谐,则和谐存,不重视法治则和谐和法治都将延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法制进校园、进社区、进单位等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于执法过程中,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增强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积极加强和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秩序,提高服务水平。要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四)降低矛盾纠纷的增量是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

  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既要消化矛盾纠纷存量,又要降低矛盾纠纷的增量。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职责范围,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彻底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各级党政组织和部门要不出台与民争利的政策。出台各种惠民政策要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避免引发此伏彼起的、轮番出现的不良连锁反应。出台调整民间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政策要深入研究,并进行广泛的讨论,尽最大努力寻求平衡点,尽最大努力提高接受程度。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要宽严相济,从实际出发,留有适度空间和一定的过渡期和缓冲期,避免因一味强调严格执法而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应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地在出台制定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措施都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凡出现不按规定开展评估酿成重大问题和事件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有其优势,但是也由弊端。人民调解的方法方式灵活多样,但缺乏权威,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足,当事人一旦反悔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重视不够,往往另辟溪径提出新的调解方案,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人民调解存在人员年龄老化、文化不高、素质偏低的情形;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好,但法律方面的知识相对较弱,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但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而法院的司法调解由于人员少、案件多,导致部分案件的质量达不到“精品”的要求。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配合和衔接,三个体系的工作各干各的,没有任何一个调处机关制定有相互沟通、衔接及配合的制度,信息资源不能进行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建立“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才能从本质上更多、更好、更快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一)要改变法院包揽纠纷的认识和做法

  曾在一段时间,法院有“诉讼万能”的极端认识,诉讼被视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渠道,一些法院甚至主动包揽社会纠纷,大量纠纷涌进法院并积压为工作包袱。在案件矛盾积重难返的压力下,各级法院对“诉讼万能”进行了反思,认识到在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无限社会纠纷的矛盾之下,在国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化解一切社会纠纷,有些纠纷以非讼方式解决其社会效果更好。因此,法院在化解社会纠纷上只能“量力”而为,对以非讼方式解决社会效果更好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在当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立案调解这一有效手段对案件纠纷进行诉讼外引导,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灵活、快捷化解纠纷,共同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二)要紧紧依法党委、政府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当前,很多单位和公民个人,普遍有“解决纠纷是法院的事”的片面认识,以致众多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或行政单位,动辄就将矛盾纠纷往法院推,即使自身有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条件或能力。在这种环境下,法院要对纠纷进行诉讼外引导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法院要对纠纷进行诉外引导,必须要有各方参与社会纠纷化解的良好工作环境,这就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三位一体”的良性工作机制。法院设立案调解中心,与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信访群众受理疏导调解中心对接,对院机关业务庭和各人民法庭,分别明确了各自衔接的工作和乡镇。各人民法庭分别按照各自负责的片区搞好衔接,明确各调解分中心及乡镇调解中心负责人。只有这种机制建立起来,法院才能有效地对纠纷进行案外疏导,纠纷化解才能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才会有各部门重视并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才不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等新的不和谐问题的现象。

  (三)建立纠纷劝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以非讼方式解决纠纷

  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得到全面加强,与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其有简便、快捷的明显优势。人民法院建立纠纷劝导、引导机制,尽量劝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调解。特别是对一些偏远乡村的邻里、家庭、相邻纠纷、损害赔偿、群体性民间纠纷等,当事人来咨询时,法院指定专门的劝导员进行及时、妥善劝导,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选择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好处,就近快捷解决纷争,减少讼累。对专业性较强的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尝试指导当事人找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组织调解,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知识快速解决纷争,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了解纠纷的调处进程,提供法律咨询;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已经自愿履行的,宣告纠纷解决;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则及时审查立案受理。对于当事人不同意到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法院则给予立案,进入司法调解程序。通过导诉指导,一定会让部分当事人明白诉讼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渠道,并愿意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实现了分流疏导的目的。

  (四)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

  诉前调解是法院自身在诉讼外化解纠纷的有益尝试,是法院能动司法的极好体现。其灵活、快捷解决纠纷的方式,克服了诉讼程序繁琐的弊端,适应了当前群众快捷解决纠纷的要求,亦能满足解决法院案件困境问题的现实需要,在法院工作中有广阔的美好前景。成立立案分流中心,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对其进行分流。在立案审查阶段由立案调解中心按照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的方式,可邀请工青妇、党政群、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协助调解,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团体,协助进行调解工作,特别将有一定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的当事人的纠纷,矛盾容易进一步激化的纠纷,当事人情绪激烈、反复上访的纠纷,判决后不易执行或者执行效果不好的纠纷,作为调解和协调的重点。坚持全程调解。立案调解未达成协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实施全程调解。从立案开始注意进行调解,形成立案调解、庭上调解、执行和解、申诉调解之间的一个完整的链条,把调解贯穿在审判的各个环节,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调解体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后,有利于增强责任感和责任心。

  (五)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要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只要人民调解组织促使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存在明显不公,一般不应以强迫调解为由否定协议的效力。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争议额较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一般应由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便于群众诉讼,也便于人民法庭了解民调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人民法庭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协议有效,应及时作出裁判;协议无效,则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并据此依法作出裁判。

  (六)加强督导,务求取得良好效果

  要加强对案件的日常监督,审监庭定期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对业务庭的案卷进行全部评查或抽查,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排查制度,通过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多种渠道,强化对各种社会矛盾经常排查,热点难点问题专题排查,重大矛盾纠纷随时排查,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法律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调处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预防功能。纪检监察部门对被认定为错案或存在瑕疵的案件要逐案进行剖析,对工作疏忽大意、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后果的,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与探索

  走进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滨濂社区综治中心,一块电子大屏幕首先映入眼帘,实时显示着滨濂社区各个角落的画面,工作人员通过监控画面可以实时了解治安实况。

  这是海口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加快推进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建设的一个缩影。

  “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老百姓的平安需求是我们工作的风向标。”近日,海口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鲍剑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委政法委指导下,按照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张琦,海口市委副书记、市长丁晖指示要求,全市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落地生根,并在此基础上推行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用心绘就椰城平安和谐“新画卷”,护航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党委政府主导抓总推进

  “海口稳、则全省稳。”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市,海口市政法综治工作在全省举足轻重。

  今年3月14日,在海口市委政法工作会议上,张琦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记者了解到,海口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海口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抓总的社会治理和平安海口建设的主体责任。

  尤其是,今年1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出台《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之后,海口市迅速成立以张琦任组长,丁晖任第一副组长,鲍剑任常务副组长的海口市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先后4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据介绍,海口市委政法委与时俱进,借助科技力量,加快推进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建设,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加强全省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新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将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2018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三位一体’暨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新机制有效形成。”鲍剑说,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满意度分别达到97.3%和86.4%。

  因工厂拖欠10万元木料钱,邓某等6人向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云龙司法所求助。很快,专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处这起集体债务纠纷。

  2018年以来,海口出台《海口市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10项制度,每年投入专项经费3000万元,建立全域覆盖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具有海口特色的人民调解新模式。

  目前,全市各村(居)共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497名,兼职调解员3302名,覆盖率100%,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工作目标。今年5月9日,司法部在海口召开全国调解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海口市的经验做法。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法部门坚持稳定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借鉴和发扬历史积淀的‘枫桥经验’,并形成海口特色。”海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世生说,海口市不断深化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制度创新,全市上下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和“刚性门槛”,有力推动了稳评工作的开展。

  据了解,海口市委政法委牵头推进建立16项运行制度机制改革创新和深化“枫桥经验”工作实践,建立完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做到矛盾问题上访人员“未动先知”,确保早发现、早处置。

  同时,海口推进各区、43个各镇(街)、457个村(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站)规范化建设。龙华区玉沙社区引入“两代表一委员”、律师、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形成多元化调解格局。

  2018年以来,海口建立物业管理等9大类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6家,5个司法行政部门已全部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43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462个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此外,还实现市、区两级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三位一体”释放平安红利

  一大早,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东方洋社区网格员赵汉森就来到工作地点,把接到的投诉信息通过手机微联动App上传到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或者志愿者尽快解决。

  作为海口市首批“12345热线+网格化”试点,东方洋社区创新实行“12345+网格化+志愿者”模式,有效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海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郑维权说,近年来,特别是2018年创新“12345+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以来,海口市注重优化网格和网格队伍,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以网格化为基础的精细化、扁平化服务管理格局。

  据统计,2018年以来,累计上报办件总数113398件,办结113073件,办结率为99.71%,先后获得全国“先锋奖”“金数奖”等荣誉。

  “为适应平安海南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在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综治中心、雪亮工程、网格化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实战应用。”海口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肖惠珠说。

  为推进全市各级综治中心实体化运作、实战化应用,张琦亲自过问亲自规划市级综治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已纳入市政府投资安排。目前,市、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全市43个镇(街道)三级综治中心基本形成战斗力,457个村(社区)综治中心基本实现实战化。

  2018年,海口市被列入“雪亮工程”建设全国重点支持城市。海口市委、市政府坚持把“雪亮工程”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成立以市长为组长,政法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各级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市行业主管部门视频联网应用协作工作机制等配套制度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清单的落实。

  “近年来,海口市各级政府投入‘雪亮工程’建设资金近11亿元,单位内部、社会面投资近3亿元。”肖惠珠告诉记者,海口市坚持“政法牵头、部门配合”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海口“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雪亮工程)体系建设目标任务,为社会治安提供强大的信息化、智能化支撑。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省委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策落实年。”鲍剑表示,海口市将继续推行“三位一体”暨人民调解新机制建设,不断深化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海口,着力为建设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政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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