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打造政策优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以下是若吧网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龙头带动、链条延伸、差异竞争、错位发展、配套协作、互补共赢”的精品钢、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及大健康等产业集群,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闻喜县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投资企业。
第二条 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1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达到每亩 150万元以上,纳税强度达到每亩5万元以上。
第二章 审批政策
第四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手续履行书面承诺、开发区管委会并联审验后即可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按照承诺书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即可投产。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
第六条 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给予每年2%的财政奖励扶持。
第九条 经认定在开发区设立经营并在我县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纳税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如5年内有未达到对县级财力贡献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年份,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凡引进项目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引进项目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完成投资总额2‰资金奖励;引进项目完成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奖励认定由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发放。
第十一条 项目在转移开发区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 按照企业搬迁费用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对企业高管和产业高科技人才、技术工人(年薪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 50%的奖励。
第十三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免的全部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标准,按规定时间竣工投产,经验收后,先奖励应奖励总额的70%;建成投产一年后,达到产出强度、纳税强度标准的,奖励剩余的30%。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的执行程序。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到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取 《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六条 对于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七条 省、市、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省、市、县文件执行,只享受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出现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
为全面打造政策优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由于龙头企业、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整体格局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首向大客户抛出了地价优惠政策。
对于那些有能力自建厂房、仓库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市政府应给予用地出让价格优惠。入区企业一旦达到了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同时投资强度、进出口额、产值或销售收入、纳税目标等符合相关要求,该企业可优先供地;而加工贸易企业的优惠力度则更大,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符合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于发展程度较好的大中型外贸企业,市政府还将给予专项支持,比如以资金奖励为主作为专项支持。
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
在全国各地的综保区中,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等业务的企业规模都不大,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为了压缩成本,一般不会自己买地建厂或建仓库,对于这类企业,在租赁标准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与“拿来政策”不同,这些政策的地区指向性很强,成了他们的专属优势。
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
地价及租金优惠能大大降低企业在前期的投资成本,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担,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就对外贸易制定系列优惠政策,企业进出口额度一旦达到相应的标准,便可获得现金奖励。
对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如果企业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市政府将进行奖励。此外,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制定了一定的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强力推进“双招双引”,聚集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滨就业创业,为“富强滨州”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在全市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聚焦“5+5”十强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利用3年时间,平均每年新引进1万名左右大学生到滨州就业创业,其中每年至少100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加快人才集聚,改善人才结构,助力“富强滨州”建设。
二、工作措施
1.征集人才需求。深入企事业单位一线,走访摸底,广泛征集人才智力需求,每季度调整发布一次。同时,对接高校、科研院所,成立校地战略合作联盟,共享人才信息,促进供需对接,提高招引针对性。
2.举办专场招聘。持续开展“海纳工程·出彩滨州”活动,每年组团到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集聚地和重点城市,开展100场左右政策推介和招聘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市、县市区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3.开展“大学生滨州行”活动。组织大学生来滨参观、游学,加深对滨州产业发展、城市风貌、乡土人情的了解,吸引更多大学生走进滨州。
4.搭建网上招聘平台。通过高校校园网站、专业人才招聘网站等网络平台,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兴媒介,设立招聘平台,宣传推介滨州人才政策和需求信息。
5.设立引才工作站。依托政府驻外(含国外、境外)机构、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商会、同乡会等组织,在人才密集的城市和高校设立“引才工作站”,常态化开展引才活动,每个工作站每年给予5—10万元工作经费,并根据引才情况给予奖励。
6.实施“凤还巢”计划。精准对接滨州籍在外的大学生,自考入大学开始,建立跟踪联系。对在外就业创业的,通过全职引进、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纳入智库等方式,实现引才引智。
7.依托中介机构招聘。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办大学生招聘、实习实训等活动。
8.加大招聘引进力度。简化事业单位招聘程序,根据岗位需求对全日制硕士、博士等紧缺急需人才,可采取面试评议、考察等方式引进,工作表现优秀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对在滨州以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滨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有意来滨州工作、符合岗位需求等规定条件的,可调入我市工作。
9.定向引荐。鼓励与我市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专家,引荐全日制博士、硕士和优秀大学生来滨州就业创业和实习实训,并给予奖励。鼓励省属驻滨高校引导大学生留滨就业创业,在完成年度大学生留滨目标的基础上,每增加1名留滨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奖励500元,每所高校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政策
10.发放生活、租房补助。对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经考核认定连续发放3年。在县市区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生补助,市财政承担500元/月/人,其他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加快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对来滨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入驻人才公寓,享受租金减免有关政策。
11.发放购房补助。对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滨落户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到位。
12.发放实训补助。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每年组织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到滨州实训,实训期间给予大学生(含校方带教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大学生被实训企业招用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
13.发放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以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法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每家企业、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14.加大创业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含),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2年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5万元(含),按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给予2年贴息。
15.发放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大学生毕业5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年。
16.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创业补助。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每年举办全市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创业补助。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50万元的创业补助。
17.加大培训补助力度。新招聘大学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1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助。
本文所称“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本科以上留学归国人员。市级所需资金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统筹解决。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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