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企业纳入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范围下,是对我们履责的监督。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1
摘 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国有企业与地方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不能完全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三项改革”要求进行。国有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 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力地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监督对象覆盖不全、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效地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是国家发展和建设的中坚力量,深入推进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是解决国有企业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也是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是,国有企业与地方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不能完全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三项改革”要求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围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扎实有效地推进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管党治企工作水平,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结合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经历,浅要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做法。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支柱,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为六类监察对象之一。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也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更是实现对国有企业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制度创新,对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现状和问题
(一)纪检监察力量薄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强化职能分离、推行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监督权、线索处置权、审查调查权以及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洁风险。但是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是企业的中心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只是企业众多职能部门之一,地方纪委监委由多个部门负责的信访受理、案件管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申诉办理等工作,在国有企业基本都只能在一个部门中完成,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都受到限制、力量薄弱,无法按照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要求划分出多个机构进行细致分工和权力制约。
(二)审查调查权限不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指出,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 、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但企业并不具备采取上述措施的权限和能力,如留置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可见,留置是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企业纪检力量相对薄弱,设施简单,无法实施该项措施。此外,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须依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但企业非司法机关,无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监督执法工作受到一定限制。
(三)组织架构存在差异。《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细致规定了每个工作环节的审批权限,但国有企业不一定设置有相关的岗位和层级,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需要结合实际进行调整。此外,监察工作要求,政务处分决定及函告有关机关的文件,应以监委名义作出,并使用监委文号,但国有企业没有设立监委,过去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企业行政的名义行文,责任主体需进一步转变。
二、国有企业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做法
鉴于上述等情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在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生搬硬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实践、探索,使纪检监察改革工作更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结合所在企业的一些做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等方式,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改革或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促进实现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补齐纪检监察力量薄弱短板。针对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不规范、力量不均衡的情况,上级纪委监委可以出台指导意见,或是由国有企业纪委制定内部各级子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明确不同规模的公司(机构)须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类型和配备的纪检监察干部人数,进一步规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强化企业纪检监察力量。推进紀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干部专职化,避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混同,以及纪检监察干部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情况出现。建立案件联查工作机制,推进综合协调办案,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抽调不同区域的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案件交叉査办工作,以此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手不足、力量薄弱的问题,并有效地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离、审查和审理分离、复议复查和审查审理分离的工作要求,同时也能够让纪检监察干部在实战中得到提高。此外,积极整合监督力量,成立由企业法务、风控、审计、监事会、党群、纪检监察、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引导和组织各部门增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紧盯廉洁问题,定期沟通情况,集体商议研究,做好廉洁风险管控工作,努力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
(二)完善企业派驻监督工作,推动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上级纪委监委可向金融企业或其他重要的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向企业任命监察专员,成立上级监委派驻企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企业纪委合署办公,实现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延伸。国有企业纪委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重要的领域或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子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三)健全巡察工作机制,推动管党治党向基层延伸。巡视巡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根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巡察工作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内部巡察专责机构,组建由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巡察人才库,定期开展对下属子公司的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以及巡察整改“回头看”,坚持在固定周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巡察全覆盖,实现巡察工作常态化、正常化開展。加强与上级党委巡视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与纪律、监察、派驻监督贯通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监督力量统筹使用、监督成果共用的有效方式,不断将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实现健康发展。
(四)严格落实“三个为主”,确保工作成效。一是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对重要案件的处置工作,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需对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在上级纪委监委的协调指导下进行。同时,加强与上级纪委监委协调配合,对于涉嫌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留置的,积极请示上级纪委监委,由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留置场所和部署有关工作;
需要调取证据的,积极请示上级纪委监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二是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相关部门为主。坚持企业总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名考察,子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由上级企业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名考察。此外,各级企业应当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新纳入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要报上一级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三是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国有企业要建立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考评机制,把考评结果作为考评对象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薪酬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将考核情况与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绩效挂钩,强化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确保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纪委监委的要求下正确、有效地开展。
此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纪检监察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等党纪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架构、层级等实际情况,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文书要求等,为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监督执法,实现纪法贯通提供制度依据和基本遵循。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深刻理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支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结语
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自上而下作出的战略性决策部署。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走出一条符合国有企业实际和需要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路子,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实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推动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参考文献:
[1]聂新鑫.学习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之十二:一体推进"三项改革" 不断提高治理能力[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11.21.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2
【摘要】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国有企业与地方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不能完全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三项改革"要求进行.国有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期刊名称】现代企业文化【作者】曾勇;【作者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录信息】;【年(卷),期】2019(000),036【年度】2019【页码】26-27【总页数】2【原文格式】PDF【正文语种】chi【中图分类】D267;【关键词】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 体制改革;相关文献1. 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 [J], 李阳
2. 我国基层纪检监察审计体制改革的新探索——深圳市坪山新区纪检监察审计“三合一”体制改革的效用分析 [J], 马敬仁
3.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体制改革初探 [J], 祁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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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体制改革探讨 [J], 胡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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