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车辆、设备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并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其中,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市财政局授权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专业评估。对长期出租的房产、场地等要有相关自制的评估公司进行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拟出借国有资产实施方案。
(三)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施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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