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文秘写作】

作者:故事兔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总则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文秘写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综合素质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转学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合理引导。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

  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管理

  编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

  入学

  第三条 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留级、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辍学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本市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考勤考核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按时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学业成绩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考核;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老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最多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逐步做到每学期只进行一次。

  各年级在学年结束时不单独进行升级考试。

  所有考查、考试内容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学生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各学科成绩,以平时考

  查和期中考试占该学期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学期的60%。上学期和下学期的成绩在本学年成绩中分别占40%和60%。

  初中学生学业成绩也可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初中最后一年的学年成绩作为本学段的毕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原则,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以鼓励为主,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操行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差四个等级,差等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体育成绩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末达标的不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因病未能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生理上有缺陷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免试美术、体育、音乐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转学借读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监护人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收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授予新的学籍号后,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借读须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并经在读学校审核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批准后,接收学校方能接受学生借读。在读学校应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需向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将借读期间的学籍电子档案拷贝带回原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并登记注册。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含学籍电子档案),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学籍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借读初中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并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退学辍学

  第二十三条 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中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末,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升级跳级

  第二十五条 初中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初中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者,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初中学段达到二年级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经常违犯学生守则和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时,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四条 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分别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一般只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极个别错误特别严重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不满16周岁,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学习,原校应予接受,妥善安排。

  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初级中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初中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一式三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组(办)或乡镇中心校、学校各存一份。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河北省初中学生学籍表、河北省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

  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河北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毕业生照片底册;

  5河北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6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403855638#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