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制度作为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因其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觉性、现实性和长期性,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1
为加强我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市“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门前三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是沿街单位法人或门店租赁经营户以及农村农户。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为沿街房屋建(构)筑物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
二、“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责任区内的垃圾,保持和维护门面、墙面和橱窗、牌匾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树干、线干等整洁卫生,禁止和制止随地吐痰、乱泼、乱贴、乱画、乱挂和损坏道路和环卫设施等行为,及时清除痰迹、污物、污水、粪便、杂草和积雪,不得将垃圾堆放或扫入道路旁,不得将污水洒向道路或倒入树下、绿地,自备垃圾存放器,按时倒入环卫部门的清运车或保洁车拉走。
(二)包绿化,负责责任区内花草、树木、绿地的管护,禁止和制止攀树木、拴绳挂物、依树搭棚、践踏草坪绿地,损害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提倡门前摆放花草、盆景。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村容村貌,制止乱堆乱放、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广告及标语和其他违法行为,制止和及时清除“牛皮癣”等非法广告,不依门设摊、不乱吊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条幅和门窗玻璃帖字,禁止门外存放一切商品及杂物。
三、处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尽责任和有违法行为的由镇清洁办及镇管中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雪糕皮、纸屑及其他废弃物的;
(2)在花池、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任赔偿外,并按赔偿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不按要求摆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镇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2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4月26日经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5月25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亮化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经费投入,完善相关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六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外立面。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八条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不得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四)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
第十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绿化亮化完好,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不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
(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无缺损、断亮现象。
第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情况考评制度,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缺损、断亮不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不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机动车未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门前三包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瑞丽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纵向为其拥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土地)沿路总长,横向为房屋(土地)界边至道路路沿石边,立面为房屋(附属物)高为范围的一个水平面、一个立面担负市容环境三包责任。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包卫生,即做到门前路面无乱丢乱放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立面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不得向门前绿化带、花坛内扔放垃圾杂物。
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拉线和乱钩挂杂物等。
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立面美观、秩序井然。
一是及时清扫保洁门前地面;二是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三是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四是房屋(附属物)外立面定期清洗、出新、整洁、干净、完好;五是设施设置、摆放规范、有序;六是不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门前公共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七是不从事清洗、维修、加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八是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损坏,保持完好;九是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卫生、绿化、秩序门前三包的行为;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各乡镇、农场具体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乡镇、农场建立门前三包综合指导协调机制,确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汇报,授权瑞丽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爱卫办、文明办、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工业和商务、国土、教育、环保、卫生、税务、文体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建城区门前三包责任人应与相关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市场经营主体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机关事业单位与市爱卫会签订,居民与社区(村委会)签订,与门前三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建镇区门前三包责任人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在与门前三包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处,对责任单位处壹百元以上叁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级金融、公安、法院、住建、国土、水利、农业、工业和商务、财政等职能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门前三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评先评优、政府采购、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乡镇、农场组织人员,加强巡查,做好辖区内门前三包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对积极实施门前三包成绩显著和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三包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建城区、建镇区内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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