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文秘写作】

作者:故事兔

  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3]44号

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文秘写作】

  农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原在企业后在事业单位工作被开除公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师劳社发[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开除公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可以合并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享受有关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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