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警务辅助力量已经成为我国许多地区警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公安机关和警务辅助人员之间的现实状况并不乐观。若吧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和使用研究
近日,一则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按照 " 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 " 的原则 , 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 力争到 2017 年年底 ,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 岗位职责清晰明确 , 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职业保障规范到位 , 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 , 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近日,关于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新闻被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意见的相关情况 ,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 为什么要出台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
答 : 当前 , 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 ,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 ,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地方 ,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 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 , 警务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 , 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公安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这为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 必将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问 : 意见从哪些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进行了规范 ?
答 : 按照 " 依法规范、分类管理、责权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 " 的原则 , 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 力争到 2017 年年底 ,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 岗位职责清晰明确 , 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 职业保障规范到位 , 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 , 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在管理体制方面 , 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 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 ,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 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在岗位职责方面 , 立足现行法律框架 , 区分警种和部门 , 明确界定、列举了文职辅警可以协助开展非执法、不涉密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开展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 以及辅警不得从事的相关工作。在人员招聘方面 , 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 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管理监督方面 , 按照 "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 的原则 , 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 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作出规定。
问 : 意见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提出哪些严格措施和要求 ?
答 : 意见总结了各地好的做法 , 紧紧抓住入口、纪律、责任、清理等关键环节 , 提出了严格规范管理使用的措施和要求 , 具体表现为 " 四个进一步 ":
进一步严把入口 , 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招聘要统一标准和程序 , 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 , 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 , 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进一步严明纪律 ,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 , 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 , 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 , 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 , 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落实责任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 , 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 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 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 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进一步清理规范 , 将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 , 部署地方公安机关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 , 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 ,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 ( 人事 ) 关系;对符合条件的 , 依法规范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规范聘用程序 , 集中进行管理。
问 : 意见从哪些方面对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权益作了规定 ?
答 : 意见明确 ,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 , 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 建立考核晋升机制 , 其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 要给予适当照顾;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意见还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统一着装和装备配备要求 , 以及因公 ( 工 ) 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因公 ( 工 ) 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后的抚恤优待政策。
问 : 意见对政府各部门责任具体有哪些要求 ?
答 : 民政部门要做好因公 ( 工 ) 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 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财政部门要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 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或会同公安机关 , 科学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 合理确定薪酬标准 , 落实社会保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 , 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照顾政策。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和使用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警务辅助力量已经成为我国许多地区警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公安机关和警务辅助人员之间的现实状况并不乐观{1}。具体来说,一方面,表现在日益频发的警务辅助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对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在工作压力大、工资和待遇保障不到位、缺乏组织关怀等因素导致警务辅助人员出现了各种心理压力和消极行为。
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面临的问题
(一)职业认同低
警务辅助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对警务辅助工作的认可度不高,同时缺乏归属感。警务辅助人员希望得到单位、同事和社会的认可{2},需要全社会的正面认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需要精神上的支持。公安机关只有在其职业认同管理上下功夫,才能使警务辅助岗位具有吸引力,留得住、招得起优秀的人才,从而支持公安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压力大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但实际上,警务辅助人员通常每天除了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下班后仍会被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求参加其他工作任务或者继续备勤。如果正常下班,他们也必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返回工作岗位协助民警投入到突发的警情处置工作中,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非常不稳定,特别是值班安排不够科学合理,时间间隔过短,而且对于被临时工作挤占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也很少给予安排补休,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他们经常感觉工作压力大,身心疲惫等状态。
(三)薪酬福利差
目前,政府提倡对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调整范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警务辅助职业的薪酬福利如何设计,对于警务辅助人员来说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从现实情况来看,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福利较社会同阶层人员偏低,动态调整也不够规范及时。
(四)发展机会少
在警务辅助队伍中,个人的职业发展问题是除了薪酬福利问题之外警务辅助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他们都期盼职级晋升机制能够在组织内实施。包含警务辅助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职业人内心共同的希冀都是在自己的日常本职工作中能够拥有发展的机会,从而实现人生价值,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针对警务辅助人员并没有制定长期的职业发展规划,相应的制度保障也没有设置,这就造成了警务辅助人员发展机会少、职业上升空间小的现状。所以,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可持续性发展,在管理时需要通过给警务辅助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来提高其工作热情,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的整体发展。
二、心理契约理论是解决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题的方向
警务辅助人员保障机制建设目前还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已经提出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可以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大多数地方的警务辅助队伍没有设置合理的晋升渠道、明确的薪酬标准和抚恤救济制度。在制度环境给定的情况下,基于心理契约理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充分调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心的工作激情。{3}
实现岗位效能的最大化是构建良好心理契约关系的核心目的。而通过强化警务辅助人员自身的调节能力是最好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和自身间的融合与衔接更加有效。
通过良好心理契约的构建,公安机关管理者能够从根本上详细了解警务辅助人员的需求和心理期望,从而使他们的后顾之忧得以消除,促使他们不断根据组织目标和承诺来调整个人的心理期望和需求,降低个人的负面态度和情绪,提高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在公安机关职能要求和自身发展间找到平衡,寻找彼此都能接受的临界点,妥善处理双方关系,达到使公安机关管理者和警务辅助人员都满意的目的,建立起稳固的心理契约。
构建良好的心理契约关系,可以显著降低由于公安机关未实际履行承诺而导致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负面情感,促使公安机关管理者和警务辅助人员从实际情况着手,通过互相之间纠正二者之间的愿景,建立起适合公安机关发展目标的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规划,从而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满意度。{4}雇员和组织双方情感的、社会的缘由隐含在雇佣关系当中,雇员工作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内容只靠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没有办法很好地管制和约束的。若能够将心理契约理论熟练运用就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心理契约可以较为客观地反映警务辅助人员对公安机关的管理状况和对公安机关的满意与否。作为警务辅助工作者的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重视构建心理契约这把标尺,完善地为在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警务辅助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正面心理契约干预,争取做到使现有的职业晋升通道和发展平台满足他们发展的需求,并在自身发展中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从而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对工作、工作单位以及职位的满意度。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满意度,是激发他们工作热情和协调自身工作与岗位融合度的有效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使二者的心理契约得以形成。在最佳心理契约关系状态下,警务辅助人员才能在群体内逐渐建立起属于自己群体的文化,而自身也会随之更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最终提升公安机关整体的战斗力,促进公安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基于心理契约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策略
(一)基于认知发展过程进行心理契约管理基于心理契约理论,公安机关的管理者要按照警务辅助人员对自身的认知发展过程有区别、有一定针对性地进行管理{5},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警务辅助岗位工作初期,警务辅助人员的社会化过程就已开始,所以要关注警务辅助人员的社会化过程。刚开始进入工作时,就应该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信息的导向工作,并且构建完善的培训制度。在培训中要详细介绍关于警务辅助岗位的各个方面,包含各种正面和负面的内容。如果存在若干个教官出现在培训过程中的情况,一定要保证各个教官口径的一致,保证教官所传达的信息和表达的意图相同,同时还应要求教官和警务辅助人员加强交流。随着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疏导管理的方式应该被提倡,适当干预警务辅助人员掌握的组织信息,让他们最大程度上保持与组织目标的一致性。
2.公安机关积极地实施警务辅助人员心理契约管理十分重要。心理契约管理的核心必须是全方位、全程式的强化变革前期、中期、后期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沟通。对警务辅助人员来说,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一方面能够减少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主观认知,另一方面能够减弱因为自己对信息掌握欠缺而造成的认知偏差。对公安机关来说,也可以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自己的意图找出管理方面的问题。
3.想要达到防止心理契约破裂的目的,在平时的管理中,公安机关就应该时刻关注警务辅助人员的心理变化,将已经建立的心理契约关系认真维护。可是在经济和社会等许多层面,警务辅助人员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十分复杂。公平应该被公安机关作为维系这种关系的重中之重。要建立良好的心理契约,必须以过程公平、程序公平、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为重点目标。
(二)优化薪酬体系
构建有激励性并且公平的薪酬体系对于公安机关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来说十分重要。{5}应全面优化改进薪酬制度,通过充分地履行交易契约责任来降低交易契约破裂的风险。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基本工资结构进行科学的设计。对于警务辅助工作人员来说,目前能否保证基本工资的按时、按量发放是关注焦点,而且警务辅助群体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只是基本工资,因此设置合理的基本工资结构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以职位本位为设置基本工资结构原则的基础上,从纵向通过各种职位评价方法来达到工资结构公平性的目标。与此同时,应该符合职位价值相近,基本工资水平也相近的原则,从而达到薪酬体系横向的公平性。
2.设置吻合绩效管理的绩效奖励工资。最能集中体现对警务辅助人员高绩效回报的就是绩效奖励工资,设计合理的奖励工资能有效引导他们增加积极行为。同时,还要注重绩效考核和管理,从而使得衡量警务辅助人员实际的绩效状况更加客观全面,把绩效奖励真正发放给那些能干事、多干事、干实事的警务辅助人员。
3.最大程度上为警务辅助人员提供多样化、人性化的福利。雇员薪酬的第三支柱是福利,优化雇佣关系的有效措施就是良好的福利政策。在薪酬结构中福利政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不仅可以使优秀的雇员能留在组织继续工作,也能对优秀的求职者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在当今社会,福利界限的划分变化明显,越来越趋于弹性化和个性化,例如,旅游、子女教育、职业发展计划、雇员援助计划等各种从受众切身利益出发的福利政策层出不穷{6},因此公安机关的管理者可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个人需要和喜好选择福利项目,使福利政策的实际效果得以提升,从而做到真正切实改善警务辅助人员的福祉。
4.实施全面报酬的管理政策,一体化管理内在报酬和外部薪酬。全面报酬理论主张员工工作所获回报由传统货币化薪酬、工作体验和福利共同构成。从理论上讲,如果实施全面报酬管理,有助于履行警务辅助人员的心理契约,实现警务辅助人员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
(三)完善职业生涯管理
对于处于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警务辅助人员群体,要有针对性地履行适宜的发展契约责任。通过对社会认知理论相关含义的研究发现,在个体的认知过程中能够进行参照的信息十分有限,而且对于认知所形成的图式这一点来说,雇员没有对组织建立起完备的认知图式。基于心理契约的方向进行分析,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针对处在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警务辅助群体,对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实施差异化,从而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技能以及职业发展。{7}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和使用研究
警务辅助人员(俗称“辅警”)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支规模庞大的队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等实际,存在着人员素质较低、队伍不稳定乃至违纪违法现象多发等问题。
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特约记者刘静)消息:警务辅助人员(俗称“辅警”)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支规模庞大的队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等实际,存在着人员素质较低、队伍不稳定乃至违纪违法现象多发等问题。
很多警务辅助人员面临“三大困境”
经费保障偏低、职责范围不明、人才流失严重
保障水平偏低:
队伍发展迅速,但经费保障来源不一,保障水平普遍偏低
当前,学界和从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认为,警务辅助人员是对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性工作人员的统称。警务辅助人员直接协助民警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执法执勤,一般分为文职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后者可称为辅警。但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称谓不一,有协警、协管员、协勤等。
目前,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呈现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总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隶属和经费保障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综治办、司法部门等主管,存在事业编制、合同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从经费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财政负担,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筹或公安局下属单位自筹。在有财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层次不一的情况:有的地方以属地为主,由市、县、乡镇分级负担;有的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
整体而言,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
职责范围不明:
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却从事着与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工作,职责范围尚待规范明晰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一般分布在公安机关一线科所队,主要从事技术性、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文职人员主要岗位分为技术保障和行政事务;辅警主要活跃在执法执勤一线,协助民警开展街面巡逻、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持交通秩序、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采集基础信息等。
记者采访发现,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基本遵循这一原则: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法工作,只能在民警的带领下、按民警的指令协助开展工作。但警务辅助人员(特别是辅警)分布广、岗位多、任务重,他们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却从事着与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工作。因此,有的地方存在“乱用”、“不慎用”警务辅助人员的现象。少数民警甚至将应由自己完成的任务交由警务辅助人员去做,如代替民警值班,或直接参与办案。
特别是辅警单独处警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往往是110接到纠纷调解、求助类警情,因为接处警量大、警力紧张,民警因处警繁忙无法处理新接警情,有时会安排辅警先赴现场做前期处理。
一些地方虽然对辅警单独处警严格规定了范围,但如果现场情况出现变化,很容易出现局面控制不了的情况。20xx年10月17日,四川某地发生一起小的交通拥堵事件,两名辅警到现场疏堵。辅警要求违法停车的大货车司机驶离,司机拒绝,双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大货车司机突感身体不适,经120现场施救无效死亡。事件迅速扩大演化为一起群体性事件,并引发了对后来赶到现场的警察和警车的冲击、打砸。
管理不到位:
想招就招、想用就用;重使用、轻管理,培训流于形式;乱穿乱戴,自定职责岗位
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公安机关工作负荷相对更重,加班加点是常事,还面临着牺牲、致残等职业危险。由于职业保障不到位、发展空间受限,留不住表现优异的警务辅助人员,一些地方的警务辅助人员每年流失比例都在10%左右。如某省一派出所,去年1月至今年2月,有66名警务辅助人员辞职,其中工作不满一年的有31人,占到辞职人数的近一半,其中不少人辞职就是因为找到了收入较高的工作。一些特殊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流失情况更严重,如计算机系统维护等。
另一方面,目前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想招就招、想用就用;重使用、轻管理,培训流于形式;乱穿乱戴,自定职责岗位……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公安队伍的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管理不到位,工作岗位又与公权力“触手可及”,这些因素都增加了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的风险。
近年来,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法的新闻屡见报端。有吃拿卡要的,有滥用职权的,还有违法犯罪的。今年初,浙江温州一名辅警以80元至13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为他人“代办车辆高速违法处理”,获刑4年。不久前,广东深圳一名辅警利用职业便利非法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被警方抓获。
因此,应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从招录辞退、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制度。同时,应加强职业保障,理顺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体制,拓宽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
“依法使用、依法管理”已刻不容缓
厘清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职业保障
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厘清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职业保障,逐步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尽快改变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今年5月底召开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夏崇源指出,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借助法治方式、依靠法律手段,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借鉴国(境)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和公安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设计,逐步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大胆实践探索:
有条件的地方先动起来,各地探索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近年来,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大胆实践探索,在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
20xx年初,浙江省宁波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体制。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职能设置、统一招聘渠道、统一教育培训、统一纪律奖惩、统一服装标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文职人员、辅警与民警一致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了36项管理制度,出台绩效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形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体系。
20xx年7月1日,《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市财政保障的警务辅助人员薪酬一下从2万多元增加到3万多元,而且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全部到位,警务辅助人员立马成了热门职业。”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警辅管理处处长杨盘生介绍。
两年来,苏州还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出台管理实施细则、层级晋升办法、问责规定,开发建设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系统,在“依法管理、依法使用”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以层级晋升机制为例,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服务年限,岗位层级分为实习警辅、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分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另外,对于表现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还推荐至当地政府工作,拓宽他们的发展通道。
实践证明,“依法使用、依法管理”,才能使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走上良性发展轨道。2013年,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共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万余起,协助破获治安案件1.5万余起,提供线索2.5万余条,制止违法犯罪1.4万余起,调处各类纠纷10万余起,为民排忧解难8万余件。
制订管理制度: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用工方式、岗位设置、管理考核进行明确规范,“定员、定岗、定责”
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不少人士建议,应制订全国统一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方面,应整体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增长模式;经费保障方面,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应纳入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预算,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标准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标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用工方式、岗位设置、管理考核等应明确规范。概要地说,就是要“定员、定岗、定责”。
应统一建立健全招录制度,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以招录警务辅助人员以外,任何单位或警种、部门不得擅自招录。同时,对于辅警到文职人员的转岗、表现优异的警务辅助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等,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应政策,确保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一位受访民警直言:“一些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很出色,为什么不能让他们进入民警队伍呢?”
警务辅助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制发证件。但应统一为什么样的服装,存在不同意见。有受访者认为,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应与制式警服有明显区别;有受访者则认为越像越好。记者在调研中也发现,实践中也存在这样2种不同的做法。如某地的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除了肩章领花,几乎与制式警服没有什么不同。去年5月正式实施的《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应作出相应限制。警务辅助人员,特别是经常参与治安防范、执勤巡逻等活动的,应配备基本装备,以保障其顺利履行职责。但同时,这也增加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风险,特别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警务辅助人员配备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况。因此,应对警务辅助人员配置和使用装备作出相应限制。
加强管理,严格权限: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公安机关都要考虑到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不少人士指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公安机关都要考虑到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没有这种风险意识,只用不管,就很容易出问题。如出现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要倒查民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或者因管理混乱、纪律松散发生问题的,要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同时,在涉及执法权的问题上,应在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警如何“带领”警务辅助人员执法、警务辅助人员如何“协助”民警执法,从方式、限定条件、程序上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严格限权的同时,可考虑赋予警务辅助人员必要的执法权限。
[专家观点]
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熊一新:
严格意义上说,作为辅助力量,国际上警务辅助人员数量超过正式在编警察的情况很少。因此,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应有所控制。
应确定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核心职能。核心职能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优先保证警力资源投向核心职能,其他属边缘职能的,可借助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完成。在公安机关内部,应尽快区分执法岗位和不涉及执法的行政、文秘、技术、信息、通讯等文职岗位,将在文职岗位的正式警察替换出来,充实一线执法岗位。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密切相关,这一性质决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应由公共财政承担,这是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为此,应该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建立完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具体的经费保障机制可参考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现行的多级管理模式,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方式,逐级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运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
把警务辅助人员纳入正规的管理渠道,实行参照警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其中既包含义务性约束,也包含权利性待遇。
一方面,从法律上讲,警务辅助人员没有独立执法权,只能从事辅助性活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干警察的活,这种状况在现实中多少都存在,但这样做是要担法律风险的。一旦引起法律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相关人员可能被问责。同时,警务辅助人员没有独立执法权,当然就不得使用警械、武器。
另一方面,必须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和出路两大问题。打通警务辅助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通道,使他们有事业上的希望,也使他们有所忌惮,这对于约束他们的行为无疑是有益的。
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金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其发挥的作用仅为“有限度的辅助”。因此,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警务辅助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公安机关具有追偿权。
我们很难逐一划分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在将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针对职责权限问题,我建议并赞同对此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包括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定。总体上,凡是作为公民身份可实施的协助行为,如扭送嫌疑人、抢险救灾等,警务辅助人员当然可以单独实施。除此之外,再划分为警务辅助人员不可单独实施的执法行为,即“绝对保留执法”,如调查取证等侦查活动、行政处罚等,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可协助民警实施的执法行为,即“相对保留执法”,如协助交通管理、协助看管嫌疑人等。
110接处警,如果仅是纠纷调解、求助类警情,在警力紧张有限且警情多发的现实压力下,可以考虑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处置。如果在处置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如求助类警情转化为治安纠纷等,或事态恶化,警务辅助人员应尽量控制局面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民警应立即出警。
根据规定,警械、武器均为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务辅助人员无此装备权限。但是出于实践的考虑和需要,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必要的装备,如警叉、盾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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