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范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草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退役军人保障法最新消息1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8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在完善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草案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进行了规范,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程序的同时,还对军地衔接机制进行了改进。
为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草案在完善安置方式的同时加强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士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同时,草案还规定,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
在就业创业方面,草案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同时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并加强了对退役军人创业的支持力度。
在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方面,草案对退役前的教育培训进行完善,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
草案还完善了对退役军人的教育优惠政策,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优待和褒扬力度也是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草案明确了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同时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在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的同时,草案还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此外,草案还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监督制度做出规定,强调要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
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驶上法治化航程
《中国退役军人》杂志评论员
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其中一项议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标志着我们离《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又前进了一大步。
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基本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展现了党和国家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寄托了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政权稳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有力推动了退役军人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对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退役军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退役军人工作一头连着军队,一头连着地方。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从国家层面对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将更好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
以法之名享受尊崇,以法为盾维护权益。《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和抚恤、褒扬、管理和监督等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从2018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到如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走过了近两年光阴。当脚步越来越近,广大退役军人还需保持耐心和信心。《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目前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需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离正式出台还有一个过程。《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还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去细化落实。这期间,希望广大退役军人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做好草案和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
让我们共同期盼,退役军人工作在法治化的航程上奋楫扬帆、破浪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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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日下午在京召开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会议听取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题汇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深刻阐明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对推动民法典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思考,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实践性。实践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也必将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会议强调,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标志性成果,是坚持人民至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结合人大职责定位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落实举措,切实推动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近期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统筹考虑有关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聚焦问题提出一揽子工作方案;二是推动有关部门修改完善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三是做好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四是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五是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为今后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参考。
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6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武器贸易条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201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9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就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作了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题作了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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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对外征求意见。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曾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就该草案作了说明。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基本法律。
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草案规范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草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同时,草案还改进军地衔接机制。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草案第22条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多种方式加强退役安置保障
在“退役安置”方面,草案也做了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草案还加强了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草案明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在“教育培训”方面,草案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在“就业创业”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等
在“优待和抚恤”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草案第50条还提到,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几种行为包括: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草案还提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说明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草案说明中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统筹解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草案第1条明确,“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据草案说明介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送审稿)》,于2019年7月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分别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政府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作战部队、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做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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