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热点话题】

作者:故事兔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工勤人人员可以有第二职业吗?只要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你是法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只要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热点话题】

  作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事业单位大都是处于行政服务类的工作,如果在不影响本人的正常工作,不和单位业务冲突的兼职,我想这是没有人会管你的,比如空余时间写点自媒体,靠自己的脑力劳动找钱,或是做点微商,发点信息然后赚点零花钱,只要不耽搁正常的工作,也是没有人会管你的。但是如果要利用上班时间,要到别的地方去兼职,或是自己去做实体生意,长期影响正常工作,或者对单位工作不尽心不尽责,甚至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等现象,长期下去这可能就要被追责了。那么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或是利用自身资源从事经营活动,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2012年9月,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了一个第18号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在十八条第六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这个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最轻的就是警告处分,最重的就是开除处分,这个跨度是非常大的,当然还是主要看兼职的内容,或是牟取的利益金额的大小等。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你是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还是工勤岗位,只要你与编制相关,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等活动的,在非必要情况下,还是好好上班吧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

  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要点梳理如下↓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事业单位兼职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工勤人人员可以有第二职业吗?只要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管你是法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只要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作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事业单位大都是处于行政服务类的工作,如果在不影响本人的正常工作,不和单位业务冲突的兼职,我想这是没有人会管你的,比如空余时间写点自媒体,靠自己的脑力劳动找钱,或是做点微商,发点信息然后赚点零花钱,只要不耽搁正常的工作,也是没有人会管你的。但是如果要利用上班时间,要到别的地方去兼职,或是自己去做实体生意,长期影响正常工作,或者对单位工作不尽心不尽责,甚至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等现象,长期下去这可能就要被追责了。那么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或是利用自身资源从事经营活动,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2012年9月,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了一个第18号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在十八条第六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这个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最轻的就是警告处分,最重的就是开除处分,这个跨度是非常大的,当然还是主要看兼职的内容,或是牟取的利益金额的大小等。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你是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还是工勤岗位,只要你与编制相关,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等活动的,在非必要情况下,还是好好上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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